为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保密工作制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保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业务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内的学校信息,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四、超过保密期且已解密的学校信息,需经学校保密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五、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学校保密办审查同意。
六、各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定密和信息公开保密初审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七、各院系、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等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课题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上述单位或组织公开本单位或课题组的重要信息,需根据信息内容报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保密办审查同意。
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单位、部门初审——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复审——公开。特殊情况需通过学校保密办审查。
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