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督促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学校各单位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报请学校审定。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四)其他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或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事项。
第十条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与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关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主要见《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信息公开网、校园网、办公自动化系统;
(二)学校校报、年鉴、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报送学校保密办审查后公开。
第十四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有关部门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律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向申请人告知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未经书面许可,申请人不得对外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对外透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费用发生单位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处负责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信息资料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